毕业生,如何安度你的试用期 有调查显示,第一次参加工作很容易遭到挫折,在“试用期”遭到淘汰,对人的打击更大。因为,失去的不仅仅是工作,还可能影响到对自己的信心和再次寻找工作的勇气。同时,前一份工作也可能在心里留下深刻的烙印和固定的职业习惯,在面对新的企业环境时难以适应。 尤其是近两年,大学生就业的竞争日见激烈,理想职位越来越难寻,因而,签了就业合同或进入更高职位,也并不等于就已经赢得了未来。 毕业生就业需提防试用期“十大陷阱”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时,必然会碰到有关试用期的条款,而且一般来讲是必备条款。这些条款如果设定的好,可以有效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毕业生对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认识模棱两可的话,就很容易成为某些用人单位“设计陷害”的对象,钻入他们精心设计的陷阱当中去。特别是现在就业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毕业生就业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一些毕业生求职心切,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更会不明就里地上用人单位的当,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目前此类纠纷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提防以下试用期“陷阱”: 1、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所约定的试用期必须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些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计,经常规定过长的试用期,有的甚至达到一年。也有一些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不超过六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相适应,如两年的合同规定了五个月的试用期,这些都是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还需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劳动合同超过六个月的,并不是一定要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 2、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 许多毕业生因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单位提出辞职时,单位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毕业生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已属违约行为。殊不知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双方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 由于毕业生可以在试用期内无条件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就认为自己也可以拥有同样的权利,产生的一个结果就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随心所欲地将毕业生辞退。甚至绝大多数毕业生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只能自叹“命运不济”,结果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还被蒙在鼓里。其实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毕业生是有条件的,即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能很好地证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他就不能将毕业生辞退。也就是说,一旦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辞退,他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自己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是不是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并进而裁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当然证明毕业生是否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4、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由于许多毕业生搞不清楚试用期和见习其的区别,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见习期的时间达一年以上)。 其实,试用期和见习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见习期是国家根据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考察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见习期和试用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不同:1、期限不同,见习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而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2、使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3、对双方约束力不同,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试用期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将其辞退,反过来若毕业生对用人单位不满意也可随时辞职,双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4、法律效力不同,见习期是强制性的,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为人事部编制的国家干部。而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长短或者有无。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必须搞清楚自己所适用的到底是见习期还是试用期,谨防上当。 5、约定两个试用期 有时候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如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等),要求与毕业生重新约定一个试用期,以作进一步考察。这时候两个中的任何一个试用期都不会高于法定试用期的最高期限,但是前后两个相加以后往往会超过六个月或者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事实上,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试用期满后只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要么是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而被辞退,要么是依据劳动合同期满后享受新的待遇和权利,而不允许接着出现第二个试用期。单位的做法无非是变相延长试用期限,以节约成本或方便日后辞退毕业生。 6、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 现在很多企业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考虑到人才流动的因素,往往其期限都比较短,一般情况下为一年,按规定只能约定1-3个月的试用期。当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准备与毕业生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再一次提出约定试用期的要求。而此时毕业生往往考虑到该单位各方面的待遇和条件均很好,对单位提出的新设试用期的要求也觉得无所谓,结果产生重复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其实单位的这种做法是明显违法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对于用人单位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出的约定试用期要求,毕业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7、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同时签订两份合同: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将试用期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许诺等试用期满、毕业生表现合格后,劳动合同方自动生效。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脱离出来,以试用期结束之日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而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用人单位又找出理由将毕业生辞退,并借口劳动合同未生效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动部[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试用期生效之日就是劳动合同生效之日,也就是说实际上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时期。毕业生只有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试用期,并且必须作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这样的约定才是合法的。所以上述单位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 8、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 在如今毕业生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某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态,仅仅与毕业生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其最大的好处就在于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以毕业生不符合其工作要求为由将毕业生辞退,却不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如果单位仅与毕业生签订此类合同,则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这也意味着一旦此类合同签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已经默认了劳动关系的成立,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用人单位如果在该期限内将毕业生辞退,毕业生可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9、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有些用人单位以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中“试用期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的条款为幌子,将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定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下,并宣称最低工资不适用于试用期,许多毕业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为了得到该份工作只能屈从。但是他们不知道用人单位的自主性是有限制的,用人单位并不能违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若毕业生在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可要求用人单位适当增强。 10、试用期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某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是考察期限或者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为借口,在试用期内不给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据劳动法总则及社会保险和福利分则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依上所述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受的权利义务应该是一致的。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关试用期的纠纷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虽然我们讲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上的关系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当中,两者又是不可能平等的,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纠纷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法律规范在制定时对如何切实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详细的规定。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时,必须对有关试用期的条款保持足够的警惕,也要求毕业生在大学期间应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特别需要了解有关劳动法方面的法律规范,为自己顺利走上工作岗位保驾护航。同样,毕业生就是真的遇到以上各种情况,也切忌忍气吞声,要学会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各类就业纠纷时,首先可以自己或者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更正。如与单位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由其裁定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毕业生如对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学毕业生如何闯过试用关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后,并非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而实际上这仅是实现就业的第一步。因为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由此看来,报到上班并不意味着被正式录用,更不是进了保险箱,拿到了铁饭碗。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良好的开端等于成功的一半。那么,作为大学毕业生如何顺利的闯过试用关呢? 一、注意自己到职后的第一印象.每逢单位进来一个新的员工,都会引起的观察注意,从领导到同事,无不对其进行评头论足,做出一番评价。因此,大学生从到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就应该注意自己的第一印象。怎样才能给人以好的印象呢?首先,服装要整洁,衣着打扮要得体,体现出自己的个性,展示出自己的较高的品位,给人以好的感受;其次,精神要振奋,情绪要高昂,说话要爽快,处事要果断,雷厉风行,表现出青年人应有的青春活力;第三,为人处事要谦虚谨慎,少说多做,说话要谨慎,平时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都要胸中有数,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力求做到“油于言,而敏于行”。因为话多有失,言多易伤人。古人云:谦受益满招损。此外,对人要有礼貌,要善于倾听,不要锋芒毕露,目空一切,过分争强好胜,不合时宜地去表现自己,显示自己的能力,会给人以反感。总之,要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表现出个人的人格魁力和良好教养。 二、接受工作任务要高姿态。接受工作任务的态度是对刚报到的新员工的考验。作为一名新员工要愉快地接受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困难自己去克服解决,不要挑挑捡捡,更不要工作还没有干,就提出这样那样不切实际的要求和条件;如果分配的工作自己完成确有某些实际困难,既可以说“让我试试看”,也不妨心平气和、婉转和策略、有理有据地把困难如实向领导提出来,有话好好说,千万不要发火或激动,接受工作要以大局为重,不要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考虑领导的难处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当然,如果当时分配的工作不太适合自己,为了不给领导添麻烦,也不妨先接受下来,干一段时间后再提出调整的要求,这样会更恰当些,而不要不讲理由就一口回绝。 三、工作要勤快。在一个单位,不管领导还是同事,人们最反感的有两类人:一类是工作懒惰,出工不出力,见异思迁、缺乏责任心的人;另一类是搬弄是非,阳奉阴违,两面三刀的人。初到一个新单位后,工作要勤快,腿要勤,眼睛里要有活,不要像算盘珠,拨一拨动一动,不拨不动,力求做到事事要主动,跑到前头,要乐于助人,工作任劳任怨,不要怕吃亏,也不要怕多用力气。比如你在办公室或科室工作,上班时你可提前几分钟到,把办公室打扫干净,把开水打来,提前做好上班的一切准备工作,这样一来,不管领导还是同事,都对你产生好的印象。嘴要勤,不懂的事要勤问,问领导,问同事,而不要不懂装懂,自作主张,把事情办糟。脑要勤,俗话说,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做事要善于动脑筋,处事要灵活,要讲效率,事半功倍。此外,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兢兢业业,认认真真,脚踏实地,利利索索,不做则已,做则做好,要克服浮燥情绪,千万不要拖泥带水,虎头蛇尾。 四、做好每一件小事。古人云:“莫见乎隐,莫见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列宁指出,要做成一件大事,必须从小事做起。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件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无不折射出一个人的道德和精神风貌。其实小事不小,于细微处见精神,人们评价一个人的表现,往往都是通过许多不起眼的小事。刚到一个新单位上班的青年人,要从日常的点滴小事严格要求自己,事事、处处、时时都要坚持高标准,做事要严谨,律己严、待人宽,注意自己的道德品质修养,不要做什么事都大大咧咧,粗心大意,满不在乎,给人留下素质不高的印象。 五、善于处理好人际关系。一位美国心理学家通过研究众多名人、伟人在事业上的成败,得出人生成功的九大要素,其中一条便是“与人真诚合作”,而导致失败的九大要素之首便是“不善于与人合作”,由此可见,学会与人交往,善于与人合作,在现代社会是多么重要。与人交往是一门学问、艺术,又是做人和做事的本领和功夫。良好的人际关系是 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也是在一个单位站稳脚跟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作为一名初来乍到的新员工,不仅要尊敬领导,服从领导的安排指挥,尊重同事,尤其是老同志,在他们面前要谦虚谨慎,虚心好学,而且要学会理解人、关心人、尊重人、帮助人,看问题要有远见,胸怀要宽阔,善解人意,要有合作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能同大家一道工作;遇事不要老打自己的小算盘,要多为他人着想,有一个好的人缘,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同时,为人要正直,主持正义,保持一身正气,不了解的问题不要随意表态发言,也不要人云亦云,要有正确的是非观;第三,要全方位与人交往。不要厚此薄彼,亲近一批人,又疏远一批人,要坚持“五湖四海”,不搞任人唯亲,互相吹捧、拉拉扯扯等庸俗的那一套。 六、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俗话说,货以质论价,人以才能划分。任何用人单位都不是慈善机构。作为一名新员工,首先要有敬业精神,热爱自己从事的工作。从上班的第一天开始,就要从难从 严要求自己,凡事有崇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精心且高标准的做好自己承担的工作,让领导放心,让同事们满意;其次,要有创造精神。工作不仅要勤奋和肯卖力气,而且要善于开动脑筋,进行创造性思维,运用自己学过的知识,不断探索工作的规律,讲究科学意识,提高工作的效率,在本职工作的完成中体现出你的能力和潜在价值;第三,勇于承担重任,富有挑战意识和创新精神。大学毕业生到单位是干一番事业的,不是来这里养尊处优和享受的,不要娇惯自己。因此,大学生要有远大的工作理想和成就欲望,对工作不仅要举得起放得下,而且要勇于接受那些难度大,困难多,具有攻关性质的艰巨性工作,使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接受锻炼和考验,培养坚强的意志品质,大胆泼辣的进取意识,不断增长才干和工作能力,奠定创业的基础。第四,要有奉献精神。做事不要先讲条件和待遇,不要在报酬和物质利益上斤斤计较,要不怕吃亏和不怕吃苦,工作要抢着于,不要耍小聪明。总之,要善于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角色,不断挖掘潜能,让用人单位感受到你的存在价值,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 初入职场如何打破僵局 即将进入职场的你,是否觉得将要和生疏淡漠的人一起工作比死还难受?这当然是不行的。约会的时候,面试的时候,主持会议的时候……学会几种与陌生人拉近距离的好方法,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围墙,无论是在职场还是生活当中都是有益的。 1. 全是陌生人的聚会上 如果有人穿了土耳其风格或民族风格的衣服,可以这么打开话题:“你穿这件衣服真好看!你经常去旅游吗?是在旅游的地方买的吗?”这可是个好话题,对方一定会想起自己在游玩的经历,高兴地和你大聊特聊。避免说些不敬的问题,由此也可以说多些风花雪月的、无伤大雅的事情,慢慢就可以找到双方都感兴趣的话题了。 2. 和要好的同事发生分歧了 那就试着当什么事情也没发生,或者和他聊聊,分析一下吵架的原因。 可以这样试着打开话题:“我对于那天我们吵的事有点想法,要不要听听看?什么我有我的立场”,或者“你记得是什么样的?”的话一定要避开,它们不会对你有什么帮助的。有条理地说出自己的想法,把对话真挚地维持下去。不时询问一下朋友,问问他对这件事的看法。如果再怎么说也没法恢复友谊的话,最好什么也别再说,也不要再道歉。这种情况,时间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办法。 3. 别和面试官光谈天气 面试官是个棘手的人物,他对你的印象如何直接关系到你的未来。那么,不要一直傻坐着,最好感性导入来打开话题。但不要说关于天气之类的陈词滥调。对面试官的话要及时作出反应。这虽是个老法子,但确实有效。比方,他说:“这次招人,包括你在内,有很多人向我们公司投了简历。”你如果像被访问一样说:“啊,这样吗?”就不行了。如果这么回答的话,就会好多了:“哦,这么多志愿者啊?” 4. 新认识的同事,就直呼他的名字吧 5. 坦然面对上司发火 6. 用姿势代替语言 如果觉得自己的话没什么说服力的话,就用姿势来说服别人吧。 飞快地眨眼——对对方没什么信心。 手指不停地敲敲打打——已经开始不耐烦,想结束对话。 毕业生进入试用期该如何做? 2007的应届毕业大学生马上要离开学校走上工作岗位。当他们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的使命也随之结束。然而,大学生们还是不能松懈。下一站,迎接他们的是或长或短的试用期。万一试用期里出点小差错,前面的努力都将功亏一篑。 熟悉内部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