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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了一定时间后,方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将订立劳动合同前的这一期间作试用期对待。有的用人单位则事先单独与劳动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满后再与劳动者订立所谓“正式”的劳动合同。{全文} |
| 陷阱一: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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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当中,一些用人单位依仗其强势地位,不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与劳动者随意签订试用期限。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为由,延长试用期或者约定多次试用期。这些都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对此须有清醒的认识。{全文} |
| 陷阱二: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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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单位把试用期的职工当作廉价劳动力,通过各种手段尽量压低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例如,一些公司以高薪招聘“市场部经理”或“业务经理”,引来众多的应聘者,有的应聘者好不容易熬够试用期,公司却借口考核不过关,一纸通知让其走人;有的用人单位还以试用期是考察期,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全文} |
| 陷阱三:试用期等于“白干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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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劳动者往往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而用人单位却专横跋扈,说炒就炒员工的鱿鱼,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关系双方一旦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全文} |
| 陷阱四:无条件炒鱿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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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劳动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劳动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法律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劳资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全文} |
| 陷阱五:试用期内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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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许多劳动者对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概念不清,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见习期的时间达1年以上)。其实,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其拟被招录为国家干部编制时由用人单位进行的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在见习期满后,见习人员被考核合格的,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评定专业职称。{全文} |
| 陷阱六: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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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孙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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