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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职场维权:试用期有多少陷阱?

  “法眼”看试用期陷阱    
某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了一定时间后,方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将订立劳动合同前的这一期间作试用期对待。有的用人单位则事先单独与劳动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满后再与劳动者订立所谓“正式”的劳动合同。{全文}
陷阱一: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现实当中,一些用人单位依仗其强势地位,不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与劳动者随意签订试用期限。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为由,延长试用期或者约定多次试用期。这些都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对此须有清醒的认识。{全文}
陷阱二: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
一些单位把试用期的职工当作廉价劳动力,通过各种手段尽量压低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例如,一些公司以高薪招聘“市场部经理”或“业务经理”,引来众多的应聘者,有的应聘者好不容易熬够试用期,公司却借口考核不过关,一纸通知让其走人;有的用人单位还以试用期是考察期,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全文}
陷阱三:试用期等于“白干期”
试用期内,劳动者往往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而用人单位却专横跋扈,说炒就炒员工的鱿鱼,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关系双方一旦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全文}
陷阱四:无条件炒鱿鱼
许多劳动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劳动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其实,法律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劳资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满意对方而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全文}
陷阱五:试用期内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许多劳动者对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概念不清,有些用人单位就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见习期的时间达1年以上)。其实,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其拟被招录为国家干部编制时由用人单位进行的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在见习期满后,见习人员被考核合格的,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并评定专业职称。{全文}
陷阱六: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几种情形
口头约定试用期只签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过长
任意压低试用工资
利用试用期滥用职权
银河人才 本期责编:孙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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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规避“试用期陷阱”    

法官说法:只“试”不“用”要担责

  盐田区法院的李东慧法官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的有效途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期限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相对自由。这个相对自由主要是指试用期内,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享有比正式劳动关系中更大的自主权:对劳动者而言,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文}

律师说法:注意签订劳动合同

  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叶湘栋律师认为: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只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极少数恶意企业主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劳动者的陷阱。劳动者只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才不会被恶意的用人单位蒙骗。{全文}

  如何找到模范雇主?    
  “白领打黑工”是一种十分无奈的存在。在传统单位体制日渐瓦解的今天,谁不希望得到一纸劳动合同的保障和“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福利?一些管理不规范、也不打算长远发展的小企业却无视劳动法规的约束,不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似乎也只能接受。那么,至少你有选择的自由,下一次求职,睁大眼睛,去投靠一个正规的企业,找一个遵守法律的“模范老板”。{全文}

专家说法

  目前人们对于试用期在认识上有一些误区:以为试用期限可长可短;试用期一到,单位可以留用,也可以不留用;试用期的合同可订可不订;试用期里不用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试用期好像具有弹性和灵活性较大的特殊性,所以,给了一些“黑心”老板可乘之机,使求职者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全文}
模范雇主什么样?
  一间正规的公司至少应该具备这样几个特点: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人员;招聘活动有专门的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用工前与员工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为员工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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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型企业。非法的恶意的“试用陷阱”为什么能够屡屡得逞?首先是求职者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为准,这是很危险的。整体就业形势趋紧,致使试用期成了用人单位的专利。少数恶意企业主甚至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求职者的陷阱,非法牟利的“黑心工具”。求职者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求助或举报,请求帮助维权。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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